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以促进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用活用好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加快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中选优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不断满足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作用,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鉴定服务能力,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司法鉴定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三)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
(四)注重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健全职称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2.与原职称对应关系。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三)制定评价标准
1.制定主体。根据国家标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省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有条件的市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标准。
2.标准要求。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可将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优秀案例、指导案例、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理论文章、技术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提交评审。
(四)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为基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可采用专家评审、业绩量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卷宗抽查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2.拓宽职称评价渠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司法鉴定人,给予适当的倾斜。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司法鉴定人,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五)加强评审监督和服务
1.建立评审组织。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评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有条件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司法鉴定人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对尚不具备组建中评委条件的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其他市或省中评委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减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捷服务。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导省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举办1次。
(二)组建专家库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外单位以及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外省本专业专家组成。市级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由具备条件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要求自行组建。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中高级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召开中评委会议前,中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召开高评委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25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年度评委员会成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相应的中评委、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司法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情况,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中评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委会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中评委、高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评审结果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公布。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布和备案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地、各单位要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和推动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新旧职称过渡衔接和职称评审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改革前取得原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将单独组织开展换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
(三)注重宣传。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地、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思想引导,把推进改革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充分调动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改革、理解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同时,对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研判、协同处理。